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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2013-03-01 10:27   审核人:
各高职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要求,2008年,我厅制定下发了《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实施3年来,对我省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推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已经步入“十二五”建设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改进评估手段,提高评估实效,我厅对《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各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细则》修订稿的要求,对照评估时间安排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贯彻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修 订 稿)
 
为全面提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评估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学校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办学责任,优化办学环境,改善办学条件;促进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为主体、社会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我省“四化两型”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评估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对接产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改善条件、改革创新、提升内涵、提高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增强办学活力。
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诊断人才培养工作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促使院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三、评估原则
(一)院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院校自评为基础,充分依靠专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制;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并关注院校发展潜力;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客观地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又为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思路与办法;
(五)平等交流、公平公正。评估专家与被评院校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坚持标准、公平公正;
(六)不向被评院校收取评估费用,不影响学校日常教学秩序。
四、申请评估的条件与要求
凡尚未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原则上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此后每五年须接受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不设限制。
(二)学校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院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
工科类
农林类
医学类
财经、
政法类
体育、
艺术类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由院校主管部门申请,可以推迟1-2年进行评估,推迟期间院校主管部门应加大投入,尽快改善办学条件,推迟期满必须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在推迟评估期间,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期满,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院校,实行限制招生。
五、评估指标体系(见附2: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六、评估组织与实施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具体安排年度评估计划。
2、省教育厅在院校自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评估工作(见附3:《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3、评估院校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省教育厅在征求评估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评估院校的整改方案审核、备案。
4、省教育厅依据评估院校整改方案,在整改期(时间为1年)内对院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督促。
5、省教育厅将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教育部备案。
6、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接受教育部不定期的检查。
(二)评估程序
1、院校自评。参评院校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要求,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信息,总结院校办学成绩,提炼办学特色,找出问题,探究原因,理清思路,提出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2、提交材料。参评院校在自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评估申请、自评报告和《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在湖南职教新干线机构用户平台建设评估专题网站(网页),上传自评报告、《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区域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有关评估资料。
3、确定网络评估专家。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特色、专业结构等因素,选聘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担任网络评估专家。网络评估专家组中应有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并包含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4、资料分析与访谈。评估专家通过参评院校评估网站(网页)审查、分析院校有关评估资料,利用网络交流平台与院校领导、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师生进行交流与访谈。
5、现场考察交流。省教育厅根据网评结果,对每所参评院校聘请5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开展深度访谈,考察校内实训条件,进行意见交流与反馈,核实和确认网评结论。考察时间不超过1天。
6、公布结论。省教育厅综合汇总所有网络评估专家的结论以及现场考察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7、制订并实施整改方案。参评院校根据评估专家组反馈意见,结合学校本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评估结束后30天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院校整改方案,安排专家进行跟踪指导,对院校整改过程、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进行有效监控,整改期限为一年。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应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适当核减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暂停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措施,促使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工作基本要求。
被评院校如果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公布一个月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进行复议。
八、评估工作纪律与要求
(一)参评院校和评估专家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专家组成员评估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工作补贴由被评估学校承担。
(二)参评院校不得打听网评专家相关资讯,干扰网评专家工作;对参与现场考察专家的接待工作务必简朴低调,不得安排评估联络秘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搞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得安排超标准的宴请和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三)评估专家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评估专家在评估中有任何疑问及要求,须直接反馈至省教育厅有关责任处室,不得与参评院校直接进行沟通,泄露身份及评估结果。
省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将对参评院校和评估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要求的学校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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